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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31:34 GMT -5
劳工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包含要求支付据称未支付的加班费的劳工要求相当频繁。但最近的一个情况引起了法律从业者的注意,为什么不引起在司法机构讨论这些问题的公司和工人的注意呢? 作为一般规则,由原告(在本案中为工人)证明其请求中所指控的事实,而被告仅负责提出反证或构建改变、妨碍或消除事实的证据。权利主张。 然而,考虑到所谓的证明适合原则,存在举证责任归属规则发生变化的情况。这就是在讨论拥有 20 名以上员工的雇主的加班问题时所发生的情况。在本案中,根据 TST 摘要 338 的规定,不合理地未提供频率控制产生了对工人在其初次请愿书中声称的工作时间的真实性的相对推定。 这种真实性的推定是相对的,因为但是,如果雇主 电报号码数据 能够通过其他证明方式证明没有支付加班费,则可以排除这种真实性。 然而,有时该流程专门针对员工人数不足 20 人的公司,或讨论强制控制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况,例如负有管理职责的受托职位、与控制和监督不相容的外部工作时间,以及最近,远程办公。对于后者,常见的情况是,当劳工法院认为工人应该受到工作时间控制(因为他在技术上不符合任何例外情况)时,它会自动应用摘要 338 中的推定,假设版权声明属实。 由于此类情况,请始终牢记该程序是寻求实现正义的工具,最重要的是,劳动法院开始出现采用非传统方法调查真实情况的决定。提供工作的条件。 就通讯方式和人际关系的演变而言,当事人要求提供地理位置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中讨论的工作时间的手段的请求显着增加,无论是为了抗辩还是为了证明其工作时间。获得防御。 例如,第 12 区(圣卡塔琳娜州)的地方劳工法院已经拥有一个工具,可供利益相关方导出地理定位数据,以便在分发需求之前将其用作证据。 对于劳工法庭来说,替代技术手段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例如,使用行车记录仪报告来界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已经得到验证。 使用地理定位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司将不再使用其向员工提供的工具,而是使用员工自己的个人手机生成的数据。直觉上,人们想知道这可能会导致隐私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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