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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21:01 GMT -5
大约 1/4 的巴西人口声称患有某种类型的残疾。这些是 IBGE 发布的最新人口普查数据 [1]:大约 4600 万巴西人(占总人口的 24%)认识到他们在至少一项调查技能(视觉、听觉、行走或爬楼梯)或有精神/智力障碍。 定义残疾人的概念有几个标准。巴西包容法(第 13,146/15 号法律)负责重新阐述残疾理论,从残疾的医学模型到社会模型,这样做是: “第 2 条 残疾人被认为是在身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方面有长期障碍的人,这些障碍与一种或多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妨碍他们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社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条件下” [2]。 因此,残疾人的定义不是缺少肢体,也不是功能或感觉器官的任何下降。正如路易斯·阿尔贝托·大卫·阿劳霍 (Luiz Alberto David Araujo) 在他的博士论文 [3]中所警告的那样:“残疾人的特点是难以建立联系、难以融入社会、难以被社会包容。社会包容的难度将决定谁是残疾人。”或不是残疾人”。 如果残疾是巴西人口中如此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障碍,那么有必要进行反思:所谓的多端口正义的概念是否包括社会的这一重要部分,或者它是否仅仅强化了传统解决冲突方法已经存在的障碍建立? 多门司法(多门法院或多门系统)的想法起 WhatsApp 号码 源于哈佛大学弗兰克·桑德教授的研究。简而言之,这个想法是,国家管辖活动不能被视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唯一和主要选择 [4]。对于每种类型的冲突,都有一种或多种适当的解决方式,国家管辖权只是其中一种选择。 随着国家司法委员会(CNJ)第125/2010号决议的出台,结合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推动的进步,巴西法律正朝着构建多口岸体系模式迈进。许多其他文凭也证实了这一运动,例如第 9,307/1996 号法律(仲裁)和第 13,140/15 号法律(调解)。 在这种新模式[5]的学说所强调的优点中 ,党在解决问题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从而对结果承担了更大的承诺和责任;鼓励自我创作;司法机构的效率更高,因为只有在其他方式解决办法不可行或当事方愿意时,司法机构才负责解决最复杂的案件;鉴于双方事先了解可用于解决各自冲突的程序,提高透明度。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出现了一种引入新的争议处理方式的运动,这种方式不会取消州管辖权( 鉴于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35 条,否则不可能取消州管辖权), 但与州管辖权并存,提高了质量。解决人类冲突的解决方案和多元化方式。 也就是说,问题出现了:今天是否可以说,多端口系统将残疾人纳入其合并计划中?公共当局和私营部门是否做好了准备,以便视力、听力、运动、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能够利用不同的冲突解决机制?如果不是,那么拒绝约 1/4 的巴西人口使用这些方法是否合理? 在司法部门的范围内,命令很明确:必须提供这种整合。 国家司法委员会 (CNJ) [6]第 401/2021 号决议规定制定无障碍准则,并将残疾人纳入司法机构及其辅助服务机构。简而言之,它涉及消除城市、建筑、信息、态度或技术障碍以保证这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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